【馮永業涉貪】馮永業涉收陳婉玉51萬案 控方指馮收甜頭多次優待對方公司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05/20 15:27

最後更新: 2019/05/23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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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永業涉收陳婉玉51萬案,控方指馮收甜頭多次優待對方公司。(程志遠攝)

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馮程淑儀的丈夫、前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馮永業,涉於在任期間收取賭王何鴻燊姨仔陳婉玉的51萬元,作為購入羅便臣道一個單位的訂金,兩人分別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3項控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今於開案陳詞中指出,本案的3項控罪涉及損害作為公職人員的基本操守及價值觀的行為,首被告馮永業(55歲)於2003年4月至2006年7月期間,擔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是獲得公眾信任的高級職位。而次被告陳婉玉(62歲)作為港聯直升機有限公司、港聯航空有限公司及港聯直升機(香港)有限公司3間公司的董事兼股東,她與首被告有來往。

控方續指,首被告當時於局中主要負責航空事務,即航空服務的談判及航權分配等,除非首被告認為有關事宜需交由時任上司李淑儀考慮,否則他可自行作出決策。控方又指3間涉案公司於涉案時段曾向政府提出多項申請,包括涉及分配往來香港與內地多個城市的航線申請、擴充港澳碼頭直升機坪及西九龍直升機坪取代港澳碼頭作為升降點共3個範疇。

控方指出,於上述3間公司提出多項申請的約3年間,兩名被告曾就羅便臣道70號雍景臺單位進行商議。根據證據,次被告於04年9月23日代表她全資擁有的公司簽訂協議,委任利嘉閣協助她購買涉案的雍景臺單位,當時單位的買方是次被告,後來明顯首被告亦對上述單位感興趣,並於5天後簽訂協議購入該單位。

控方指,兩被告於5天內明顯曾作出某些商討,以致單位買家由次被告改為首被告,控方指臨時買賣合約上的買方簽署顯示是首被告,但明顯可見簽署位置曾經塗改,同日,次被告以其個人帳戶開出一張金額為51萬元的支票以支付訂金,並委託其律師處理單位買賣事宜,次被告當時向律師指首被告是她的朋友。

控方又指 ,當首被告購入物業時,正正是他考慮港聯航空申請香港往返廣州及深圳航權分配的同時,但他將與次被告的來往避而不宣,蓄意隱瞞,控方直指首被告收取次被告的51萬元利益,而次被告有份控制涉案3間公司,首被告則多次優待其公司,構成嚴重失當行為。控方指本案所指的甜頭並非指明特定交易或優待行為,而是次被告對首被告的善意餽贈,以建立良好關係及確保首被告對她的優待。